第一條 見習單位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有接收見習人員的意愿和能力,并能提供實踐工作崗位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經認定的見習單位吸納就業見習人員按規定享受政府資金補貼。
第二條 見習崗位是指見習單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識、技術、技能含量和業務內容,具備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符合見習人員實踐能力提升需要的單位工作崗位。
第三條 見習單位與見習人員實行雙向選擇。見習期間,見習單位與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議,不建立勞動關系。
第四條 見習單位承擔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核定的見習崗位開發計劃接收見習人員報名,確定帶教老師,為見習人員開展崗前培訓,組織實施見習活動;
(二)按照規定為見習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基本生活補貼,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見習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見習人員增加生活補貼、購買商業醫療保險,
提高見習保障水平;
(三)對見習人員進行考核鑒定,出具《吉林省就業見習鑒定表》
第五條 見習單位確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社會責任感。能夠提供一定數量適合就業見習的工作崗位,見習崗位具備一定的技術含量和業務內容,有助于見習人員提高技能水平和實踐能力;
(二)嚴格履行見習協議。按規定要求與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議,明確見習崗位、見習期限、見習補貼以及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三)具有見習人員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見習工作,按要求及時發布見習崗位信息,建立見習人員臺賬記錄,按要求提供見習相關數據和資料;
(四)具有勞動安全保障制度。嚴格遵守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見習崗位應當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措施,為見習人員提供安
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第六條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省內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提交以下材料至白城市暨洮北區人才交流中心進行審核確定,并與符合條件單位簽訂 《吉林省就業見
習單位協議書》
(一)《吉林省就業見習人員申請表》;
(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及中職(含技工院校)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身份證、就業創業登記證等信息;16-24歲失業青年應提供身份證、就業創業
登記證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