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學生創業園管理,發揮大學生創業園示范引領作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園。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大學生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是以創業促進就業為導向,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結合當地產業優勢和經濟發展需要,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低租金,低費率的創業環境,開展政策咨詢、項目評估、創業培訓、創業實訓、創業幫扶、跟蹤管理等專業化服務,具備形成企業創辦、成長、出園、滾動孵化功能的創業實體。
第四條:創業園建設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集團、各類開發區、高新區、產業園區等創辦創業園。
第二章 創業園認定
第五條:創業園認定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創業園運營或管理單位為依法注冊、合法運營的企業、事業或其他法人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
(二)有固定的創業培訓、實訓場所和相應的專業培訓、實訓隊伍。
(三)依據不同層次創業園要求,符合場地面積、入駐企業、創業大學生、帶動就業人員的標準。省級大學生創業園標準條件為:園區場地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入駐創業企業20戶以上,每戶企業有3—5名大學生創業,帶動就業5人以上。
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標準由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四)有相應的道路、供電、供水、通風、網絡通訊、運輸等生產生活基礎配套設施,符合安全、消防、環保和衛生等基本條件。
(五)能夠為創業園內企業提供政策咨詢、項目指導、風險評估、企業創辦及注冊指導,能夠提供市場、融資、管理、技術、人才、法律、財務等服務。
(六)有明確的創業企業孵化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建立相應的準入和退出制度,具有連續滾動孵化功能。
(七)具備長期的持續經營能力。
第六條:創業園認定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 大學生創業園認定申請書。
(二) 創業園主辦方相關資料文件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以及場地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等。
(三) 創業園建設和發展情況報告,包括創業園基本情況、管理制度、創業服務、優惠政策、入園孵化企業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四) 入園孵化企業相關材料、創業人員(附身份證和畢業證復印件)和帶動就業人員名單。
(五) 在職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名單及崗位責任。
(六) 創業園認定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創業園認定程序:
(一)創業園認定按照分級認定原則,即申報市(州)級創業園應取得縣(市、區)級創業園資格;申報省級創業園應取得市(州)級創業園資格。中、省直單位,部屬、省屬高校可直接申報省級創業園。
(二)創業園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才交流機構提出認定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告之申請人補齊材料或補正的內容。
(三)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審核并組織實地考察。
(四)依據審核和考察情況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說明和接受評委咨詢,由評委會投票確定是否確認為創業園。
(五)對評委會通過確定的創業園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六)對公示無異議的創業園,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發文件,頒發牌匾。
第三章 創業園退出
第八條:對經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合格創業園:
(一) 創業園認定滿一年后創業孵化企業未達到標準的;
(二) 創業企業創業大學生和帶動就業人數未達到標準的;
(三) 向入園企業或個人收取額外費用的;
(四) 創業園場地挪作他用或場地面積未能達到標準的;
(五) 不具備連續孵化功能,創業園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 不能提供相應服務,一年內被創業對象有效投訴三次以上的;
(七) 不按規定參加考核的;
(八) 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對認定為不合格的創業園,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取消其認定資格,收回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創業企業入園
第十條:大學生創業園應向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含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創業企業開放。
第十一條:創業企業申請進入創業園應向創業園主辦方提供以下資料:
(一)《大學生創業園入駐申請表》;
(二)創業項目計劃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創業企業發展目標和企業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報告;
(四)創業孵化方案;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創業個人(團隊)的簡歷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兩張,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和所在院校證明;
(六)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創業企業大學生創業人數和帶動就業人數。
第十二條:經創業園管理機構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小組確定入園。入園創業企業須遵守創業園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創業園管理,出園時應交回創業園提供的設備,損壞按價賠償。
第五章 創業園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人才交流機構負責創業園監督管理,接受創業園創業企業、創業人員投訴和建議,為創業園建設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建立信息上報制度。創業園應定期向人才交流機構報告創業園的運行情況,及時按要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五條: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各級創業園管理部門逐步完善信息化建設,建立網上信息發布、統計上報、自動化辦公的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定期組織優秀創業園、先進集體和個人評比活動,推廣先進經驗,開展示范園區建設。
第十七條:建立大學生創業園聯席會制度。聯席會作為創業園自律組織,在人才交流機構指導下開展有利于創業園發展的活動。
第十八條:縣以上人才交流機構依據本辦法每年對本級創業園進行考核(當年認定除外)。
考核采取創業園自查和由人才交流機構組織考核組現場考核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考核內容包括:
1、創業園發展情況;
2、創業園各項政策落實情況;
3、進入創業園大學生創業企業和孵化成功企業情況;
4、創業企業大學生創業人數;
5、創業企業帶動就業人數;
6、創業園場地面積情況;
7、創業園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情況;
8、其它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二十條:根據考核情況,確定創業園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對基本合格單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達到合格標準的,列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創業園可根據工作開展情況,申報吉林省全民創業發展資金,具體申報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