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辦發〔2014〕2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2013年6月17日,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吉政辦發〔2013〕24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相關政策措施,對做好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就做好2014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通知》的各項工作部署,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面做好2014年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
繼續組織實施“三支一扶”、“大學生村官”、“特崗教師計劃”、“西部志愿者”等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啟動實施“農村技術推廣服務特設崗位計劃”,組織做好大學生征兵工作。健全基層就業服務保障機制,逐步提高基層工作生活補貼標準,落實好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適當擴大事業單位優先招聘比例,引導高校畢業生扎根基層。結合開發公益性崗位,完善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崗位機制,將更多崗位用于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對到省內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二、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通知》精神,落實好相關崗位培訓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創造更多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勞動密集型小型微型科技企業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達到職工總人數30%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
三、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
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圍內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通過提供創業服務,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升創業能力,幫助和扶持更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逐步提高高校畢業生創業比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都能得到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工商登記、融資服務、稅收優惠、場地扶持等各項服務和政策優惠。留學回國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在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高校畢業生畢業2年內回戶籍所在縣(市、區)自主創業(以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時間為準),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創辦企業具有省級以上專利的,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對畢業2年以內符合規定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最高額度不超過 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并享受財政貼息,其中超出國家規定額度部分的貸款由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予以貼息。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高校創業培訓機構和創業師資隊伍建設,突出抓好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工作,并嚴格落實好財政補貼政策。加強大學生創業園建設,積極推廣創業實訓模擬平臺,廣泛開展創業實訓和創業孵化,提高大學生動手能力及創業成功率。
四、深入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
各地要將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全部納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范圍,采取有效措施,力爭使每一名有就業意愿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半年內都能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密切協作,做好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后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切實保證“服務不斷線”。教育部門要于2014年8月底前將有就業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實名信息及時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信息數據庫,全面實行實名制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就業服務平臺要及時主動與實名登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聯系,了解掌握就業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教育部門和各高校要加強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跟蹤服務,為有就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持續提供崗位信息和求職指導。
五、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各地、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特點和求職需求,創新服務方式,改進服務措施,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更多的高校畢業生通過市場實現就業。積極開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進校園活動,為高校畢業生送政策、送指導、送信息,特別是要讓高校畢業生知曉獲取就業政策和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組織民營企業招聘周、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等專項服務活動,搭建供需信息平臺,積極促進對接。
各地、各高校要將零就業家庭、優撫對象家庭、農村貧困戶、城鄉低保家庭以及殘疾等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對象實施重點幫扶。從2014年開始,將畢業年度內的殘疾高校畢業生納入享受求職補貼對象范圍,并按照《通知》有關規定,給予崗位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優先安置等各項扶持政策。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帶頭招錄殘疾高校畢業生。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個人實際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50%計算,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六、進一步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促進就業公平。用人單位招聘不得設置戶籍、性別、畢業院校、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等就業限制和歧視性條件。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崗位外,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要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駐長中省屬國有企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下同)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于7天;對擬聘人員應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非法中介和虛假招聘,加大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時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查處,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消除高校畢業生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省內各城市要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簡化有關手續,應屆高校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高校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或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時,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七、推動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機制
深化教育改革,積極調整教育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培養生產、建設、服務、管理一線的應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各高校要明確辦學定位,突出辦學特色,加強就業教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每年要發布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完善就業與招生計劃、人才培養、經費撥款、院校設置的聯動機制,充分聽取行業主管部門、經濟部門、就業部門以及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促進人才培養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關部門要開展產業升級人才需求預測研究,健全崗位需求統計調查制度,適時向社會發布行業人才需求信息,引導高校優化學科專業結構,探索制定行業崗位標準,促進高校依據市場需求完善專業培養課程。
八、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保障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放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納入當地就業工作總體規劃,列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完善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教育部門要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負責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統籌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創業工作;財政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項就業創業資金。要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宣傳各項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各種就業創業先進典型,努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3日